你憑「什麼」要我繳稅?——課稅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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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經常聽一些創業家們聊到,他們如何在網路上投放廣告以提高商家或商品的能見度。他們之中,有些是在臉書上購買廣告;有些則是為了推廣自家商品,上架國外的電商平台(例如日本樂天,或歐美常用的Amazon等)。無論採取哪一種交易平台,他們共同的心聲都是:要繳的稅還真不少!

這聽起來有些弔詭。你打算在臉書上刊登廣告,才剛刊登完一則廣告,也還沒因廣告而獲利,為何就要繳稅給政府?特別是,在臉書上刊登廣告是付錢給臉書,收錢的既然是臉書,為何稅是由你來繳?這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

不過,在探討上述稅制設計是否妥適之前,有一個前提問題必須先解決,也就是:政府這套課稅制度是否有法源依據?法規範的位階又是否足夠?

合格的課稅依據

目前國稅局要求,在平台上刊登廣告的中小企業必須為平台扣繳稅款給政府,其法源依據主要來自「所得稅法」、「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及「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下稱「跨境電勞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換言之,政府這套稅制設計確實有法源依據。至於這些法規的位階與效力是否足夠,則有待進一步觀察。

「無代表,不納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這是一句你可能聽過,或甚至說過的經典口號。這句話起源於1750年代,後來廣泛在其他國家使用。主要在描述早期北美十三州人民對英國殖民的不滿,這也是後續引發美國大革命的導火線之一。

事實上,在我國憲法中也存在著「無代表,不納稅」的類似規定。如果翻開我國憲法本文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你會發現,大部分的條文都在規範人民的「權利」,只有簡短三個條文(憲法第19條至第21條)提及人民的「義務」。

其中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這句話看起來好像是對人民的約束,因為它規定人民有繳稅的「義務」。而且這裡的「人民」,在法律解釋上還不僅是「自然人」而已,也包括「法人」(例如公司、基金會)在內,全都一網打盡。

但其實也沒那麼悲觀。因為這個條文還特別提到,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換句話說,為了協助政府籌措財源,推行公共建設,人民固然有納稅義務;但人民也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有納稅義務。立法委員是人民的代表,法律則由立法委員制定。因此,沒有立法委員制定法律,課稅權的行使就不具有正當性。「無代表,不納稅」這句話,在我國同樣行得通。

司法院大法官還特別為憲法第19條取了一個非常響亮的名稱,叫做「租稅法律主義」。它的內涵是指,與課稅構成要件有關的事項都應該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規定。

你的行政命令是哪一種?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制定的法規範稱作「法律」;行政機關訂定的法規範則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稱作「法規命令」,主要規範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的事項;另一種則是行政機關自行依職權訂定,稱作「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的事項。

「法律」是由立法院制定,符合「無代表,不納稅」的要求;「法規命令」則是由行政機關訂定。照理說,「法規命令」似乎不符合「無代表,不納稅」的要求。但我國大法官或許著眼於,「法規命令」畢竟是由「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而且在「法律」的授權條款中,必須就立法者打算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的事項,具體明確地記載下來。也可以說,人民的聲音已經透過手中的選票傳達給立法委員,再由立法委員把人民的聲音寫進法律條文中。因此,當「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即便沒有最直接的民意基礎,但至少也有間接的民主正當性。也因此,在大法官眼中,「法規命令」也勉強符合「無代表,不納稅」的要求。但如果是「行政規則」,由於欠缺「法律」的授權,就完全與「無代表,不納稅」的要求有違。

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如果要規範與課稅構成要件有關的事項,在「法律」中直接規定最為理想;如果用「法規命令」規範,也勉強可以接受,但前提是在法律條文中已經有具體明確的授權條款;但如果是「行政規則」,就完全不符合「租稅法律主義」的要求。因為行政規則只能規範一些細節性、技術性的次要事項,不得涉及課稅構成要件有關的事項。

由此看來,國稅局在本案課稅的法源依據,如果是來自「所得稅法」,此時的課稅依據確實師出有名;但如果是來自欠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或「跨境電勞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就必須仔細審酌,這兩部行政規則的規範內容是否只是純粹技術性、細節性的次要事項,而與課稅構成要件無關。換句話說,如果這兩部行政規則所規範的事項已經超出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的射程範圍,而與課稅構成要件直接相關時(例如:誰要繳稅、繳什麼稅、繳多少稅),則此時課稅的法源依據恐怕就值得商榷。

政府憑「什麼」要人民繳稅?憑的是,人民曾經許下的承諾。

但承諾必須是兩情相悅,不可以明明說「不」,卻給人家霸王硬上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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