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上演的劇本——假戲真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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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資金就如同你的錢包,何時流出,何時流進,總得由錢包主人來決定。除非是和錢包主人關係密切的人才有可能隨時借取,隨時挪用。

但凡借錢都有代價,只要有代價,就有課稅的足跡。

你要的是買賣還是借貸?

多年前我來到中部一間營造公司(P公司),為該公司提供合約審議的法律服務。P公司的老闆李董是家族企業的第二代。40歲不到的他,已經是三間公司的負責人、四個孩子的爸爸。在他身上,你完全看不到提早接班的稚嫩。

在一陣寒暄問暖後,李董告訴我,P公司打算向他們的關係企業(Q公司)購買一塊土地。由於這塊土地的所在地,當地縣政府即將進行土地重劃。在地目變更後,土地增值的潛在利益極大,因而吸引李董的目光。但因為土地是否重劃仍屬未知,如果地目最終無法變更,這塊土地也就失去購買的吸引力。

因此,兩間公司決定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約定,由P公司先支付買賣價款(將近2億元)的九成給Q公司,等到這塊土地變更地目後,再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但為了防止Q公司違約,雙方同時約定,Q公司應將該筆土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P公司,以確保P公司的債權。

在這份附條件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兩間公司同時約定,倘若五年後該筆土地無法完成地目變更及過戶程序,Q公司將退還預收的價款給P公司,並解除這份買賣契約。

李董找我來的目的,是希望我能替他們把這份P公司內部撰擬的買賣契約書草稿,調整為正式的法律用語。但我左思右想,總覺得這份契約書中的交易模式很不尋常。

因為,生意人畢竟將本求利。公司的資金,原則上應該用在公司營利的目標上。當公司的資金既不是因為資源交換,也不是因為繳納稅款、罰鍰或支付損害賠償金等其他用途時,就很可能被認為是為他人謀取私利的目的,而將資金帶出公司以外。

特別是,資金的使用會產生利息。大筆資金的使用,就會產生巨額的利息優勢。但在上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對於Q公司應否支付利息給P公司一事卻隻字未提。

倘若五年後,該筆土地不幸無法完成地目變更及過戶程序,Q公司依照合約規定,應將買賣價款退還給P公司,則此時,與P公司將大筆資金,無息借款給Q公司使用五年,其實沒有本質上的差異。

我反覆思量後,趕緊告訴李董,契約用語的修正還算小事;這份合約存在的稅務風險才是真正的大事。當一間公司向他人融資,即便借款利率再低,原則上都會支付利息。對於收受利息的一方,就是一筆利息所得。只要有所得,原則上就該繳稅,國稅局自然不會輕易縱放。

事實上,在現行所得稅法中也確實規定,當公司把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時,法律上就會當作這間公司已經收取利息,並就這筆假定存在的利息收入對公司課稅。

兩岸猿聲啼不住

我的話才說到一半,只見李董已經一臉不耐,帶著急切的口吻對我說:「我們兩間公司是買賣土地,哪來的借款?」

「我知道,你們契約書上是約定買賣土地沒錯,但這塊土地現在都還沒有任何開發與規劃,你們就先訂立一份交易期間長達五年的買賣契約,這有違商業常情。未來一旦買賣不成立,就很容易被認為兩家關係企業間有無息借款。」

事實上,依照實務見解,只要公司將一筆資金移轉給他人,受資金移轉的他方在一段期間後又將該筆資金返還給公司,且這段期間被認為已經過長,不符合一般買賣關係下價款與物品應該在短期內完成交付的特性時,就會被認為「公司借錢給他人而未收利息」的要件已經成立。

當然,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個時候說再多,也無法阻止兩家公司已經將交易定調為買賣關係的決心。

多年後,偶然間在報紙上看到一則不起眼的稅務新聞。仔細一瞧,竟然提到P公司與Q公司的名字。報導中指出,Q公司的土地因未完成地目變更,故依約將資金退還給P公司;而P公司也一如預期,被國稅局認定有利息收入未申報,因而被補稅200多萬元。

常聽人說:「人生的劇本早已寫好,只是不能偷看。」這句話是否為真,無法考證。

但中小企業可不同,哪些違章會走向補稅?哪些違章會面臨處罰?每一幕劇本,不僅在稅法中早已寫好,而且每位老闆都可以正大光明地事先翻閱。

只是,真正的困難不在於是否知道劇本,而在於要讓人相信,這一幕幕劇本是真的會如期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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