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談論稅務問題時,經常聽到「節稅」、「避稅」、「逃稅」這三個詞彙。或許你會認為,這只是中文表達不夠精確,反正就是不用繳稅。但實際上,這三組概念在稅法上的評價完全不同。有時候,一個失敗的節稅規劃還可能被認為是違法逃稅,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避稅與逃稅的區別
有一次我來到一間北部的上櫃公司,為這間公司的董事講授一門稅務管理的課程。走進會議室裡只見煙霧裊裊。一位頂著啤酒肚叼著雪茄的大漢朝我走來,很客氣地與我話家常。
原來是董事長,我趕緊收起聞到菸味後的不悅神情,連忙對著他說:「失敬、失敬。」
課程一開始,我好奇地詢問在場的董事們:「你們平常會使用哪些節稅方法?」
就當台下還在交頭接耳地討論時,只見董事長率先舉手,霸氣地對我說:「很簡單啊,我都用小孩的名義買股票,等他獲配股利後再轉給我。」
當下的我睜大雙眼看著董事長,吞了吞口水,我委婉地告訴他:「董仔,你這樣做很危險喔!」
其實我內心想的是,董事長似乎把「沒繳稅」與「節稅」畫上等號。你沒去繳稅,不代表稅法允許你可以不用繳稅。因為一筆所得是否要繳稅,還是得看稅法如何規定。
當稅法規定某一種所得不用繳稅,你沒去繳,這確實是「合法節稅」;但如果稅法的規定是某一種所得應該要繳稅,你沒去繳,就可能涉及「脫法避稅」或「違法逃稅」。
「避稅」指的是,你採取一種迂迴的、異常的交易模式,最終達到少繳稅捐的效果,而這種迂迴的、異常的交易模式卻非稅法的立法者當初所預料。
也就是,從立法意旨來看,立法者認為你應該走直線這條路,但你卻選擇另一條,立法者完全沒有想到的迂迴道路。當然,什麼叫作「迂迴的」、「異常的」交易模式?解釋上可能會有灰色地帶。
最保險的做法,還是應該在交易前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至於「逃稅」,則是對於原本應該繳稅的所得刻意隱瞞或虛偽不實陳述(例如以多報少),也就是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讓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如同納稅義務人詐害國家的稅捐債權,這是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為。
不論是「避稅」或「逃稅」,都是稅法上不允許的稅捐安排模式,但兩者在法律效果上還是有所差別。
「避稅」的行為一旦被查獲,稅捐稽徵機關會將原本迂迴的交易安排,調整回走直線這條路,並就其間的差額補徵稅款。此外,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除了補稅外,還會加徵一筆滯納金及利息。
逃稅的嚴重代價
至於「逃稅」,由於此時納稅義務人的惡性較為重大。因此,稅捐稽徵機關除了追徵稅款外,還會依照所漏稅額處以數倍的罰鍰。
但事實上,「逃稅」的代價還不只是罰錢了事;當違法逃稅的情節重大時,稅捐稽徵機關甚至可能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納稅義務人「逃稅」的刑事責任。
特別是稅捐稽徵法在110年12月修正後,逃漏稅的刑事責任已大幅提升。相較於修法前,納稅義務人即使逃漏鉅額稅捐,最後可能只輕罰6萬元罰金了事;修法後,不僅罰金額度提高至1,000萬元以下,刑罰手段也改為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因此,納稅義務人一旦遭判刑定讞將無法易科罰金,而必須入監服刑。
這些令人感到畏懼的刑事責任,都讓我替這位董事長捏把冷汗。因為董事長利用小孩的名義買賣股票,進而分散股利所得,以降低個人的綜合所得稅,不僅不是「合法節稅」,也不是異常交易模式下的「脫法避稅」。因為「脫法避稅」的成立,還是要以誠實揭露交易事實為前提。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實際上是不折不扣的「違法逃稅」。在財政部發布的「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中就明白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而故意逃漏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地檢署偵辦。
在臨走前,我特地走到董事長身旁,委婉地告訴他:
「有時,省點小錢的代價,還不只是罰錢了事而已,而是面臨無妄的牢獄之災。」
「為了你的家人、你的員工,你不只有責任讓自己擁有健康的身體,更有義務讓自己遠離那些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只見董事長的臉上硬是擠出一抹微笑,對著我說:「(台語)我知我知,我拜媽祖的。」
我無奈地看著董事長,內心想著:就算媽祖真的下凡,董事長的稅務風險也不會有任何改變。
更何況選舉又到了,一天到晚都有人call媽祖。祂老人家搞不好也要選案,以後只有重大逃漏稅案件,祂才會下凡度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