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的枷鎖——引進國外技術時的扣繳稅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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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內公司要付錢給外國公司時,何時要辦理扣繳?以及該由誰來辦理扣繳?頭腦清楚,可以省下小錢;糊里糊塗,就得花上大錢。

誰該幫忙扣繳稅款?

W公司是中部一間小有名氣的環境工程公司,專長在工業廢水的處理。主要業務在協助客戶分離污水中的固體污染物,減輕污水對環境的破壞。

W公司的負責人李桑多年前曾遠赴德國參展。當時還是留學生的我曾在展場打工幫忙翻譯,因而與李桑有了一面之緣。

這幾年我們各自忙碌,較少聯絡。一個午夜時分,我突然接到他的來電。李桑告訴我,他最近遇到一個麻煩的稅務問題。

原因是,W公司為了突破傳統淨化技術的瓶頸,前幾年開始引進德國的先進技術與除污設備。德國供應商為了指導W公司操作除污設備,特地派遣10多人的專業團隊來台兩週,提供相關的技術指導。W公司為此支付給國外供應商的技術服務費高達800萬元。

一年後,W公司還在技術轉型階段,就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與罰單。上面記載著,W公司支付給德國供應商的技術服務費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因而要求李桑補稅160萬元,同時按應扣未扣的稅額,處李桑三倍罰鍰高達640萬元。

「為何德國供應商賺錢,稅款卻要我來繳?」電話那頭的李桑越講越激動。

「確實,德國供應商既然是納稅義務人,這筆稅款,最終還是應該由他來承擔。」我嚥了嚥口水說:「只是,德國供應商遠在天邊,但W公司要支付的款項卻近在眼前。為了確實掌握課稅資料以實現租稅公平,所得稅法第89條因而明定,國內公司的負責人(李桑)應代為扣繳稅款。」

「但付錢的明明是W公司,為何由我個人承擔扣繳稅款的法律責任?」

「李桑,於情於理,我完全同意你。負責人只是代表公司執行業務;真正享受經營利益的,既然是公司本身,理應由公司負擔扣繳稅款的法律責任。」

李桑在電話那頭沒有回應,我接著說:「但你的理想要能落地實現,就得先用盡通常救濟程序,才有可能請憲法法庭判決上述規定違憲,緩不濟急。此外,這條路的難度很高,因為大法官早已肯認,以負責人做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合憲。」

「那我該怎麼辦?」

「退而求其次吧!有一條路雖然不能讓你毫髮無傷,卻可讓你輕傷而退。去請德國供應商幫忙,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

換個姿勢,再來一次

原因是,當一間外國公司有我國來源所得,但在我國境內因組織性不夠強(例如在我國境內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導致其相關的支援系統可能來自境外。此時,這間外國公司如要證明其在我國境內有成本費用發生,通常很困難。但如果完全不考量這些實際上存在的成本費用,對該外國公司也不公平。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所得稅法第25條因而規定,即使在個案中,徵納雙方無法掌握成本費用的實際金額,但只要經財政部核准,也可以直接以「外國公司的收入乘以一定比率」來推計所得額;相較於原本以「外國公司的全部收入」扣繳稅款,所得稅法第25條的適用,確實較有利於外國公司。

更重要的是,在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時,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是以「公司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一旦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則改以「給付人」(也就是「國內公司」)為扣繳義務人。

但也並非所有的外國公司都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必須是條文中規定的「四種行業」才能適用。而本案德國供應商提供的「技術服務」,正好就是其中一例。

此種服務的履行,通常不需要在我國境內設立完整的組織,只需要派遣少數業務代表及技術工程師來台即可,因而在我國境內設立實體組織的需求性較低,成本費用的攤計也較為困難。

半年後,一樣的午夜,一樣熟悉的來電。李桑告訴我,他一方面請德國供應商幫忙申請適用推計所得額規定;另一方面也針對補稅及罰鍰處分,申請復查及訴願,兩邊分進合擊。

就在訴願審理到一半,德國供應商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推計所得額規定如願獲准。財政部的訴願決定,因而撤銷原處分,並請國稅局另為處分。

「但國稅局依舊認為,我們付錢給德國供應商的時候,確實還沒有拿到財政部的核准函。因此,國稅局當時的處罰並沒有錯誤,是我們太晚申請適用推計所得額規定,所以還是有過失。」

「但法律也沒有明文限制外國公司的申請期限啊!」我對著電話那頭的李桑說:「我看你還是繼續提行政訴訟,讓行政法院來決定吧!」

半年後,行政法院的判決出爐。法院認為,現行法律既然沒有明文規定申請期限,只要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外國公司隨時可以向財政部申請核准。至於立法上有無疏漏,必須靠修法解決。

本案既然經財政部事後核准,情事已經發生變更,自應一體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以「W公司」為扣繳義務人,並按該條規定的推計所得額扣繳稅款。原先以「李桑」違反扣繳義務的罰鍰處分,也因而被法院撤銷。

不久,李桑來電告訴我這個好消息。這一回終於不是擾人清夢的午夜時分。

「經過這次事件,你學到了什麼?」

「我們一天到晚都在替客戶淨化污水中的雜質,卻忘記要過濾自己可能遇到的稅務風險。」

那一晚,我耳中不時傳來年少時經常聽到的一首英文歌曲,主唱低嗓地哼唱著:「你的快樂,不該是我的枷鎖。」

和外國人做生意不也如此。

他的收入,不該是你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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