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你可以想怎樣就怎樣?——稅捐債務不可任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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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雙寶很喜歡一本情緒教育繪本《為什麼不能想怎樣就怎樣》,經常會吵著要我唸給他們聽。

每當我對他們說:「這是最後一次喔,爸爸唸完,你們就要上床睡覺。」

但每次一唸完,還是會聽到兩人異口同聲地說:「我還要再聽一次!」書中教的內容完全拋在腦後。

3歲小孩可以說話不算話。但生意人在稅捐稽徵機關面前,可不容許你說變就變。

已經發生的事,它就已經發生了

多年前我曾經處理過一個稅務案件。A公司長年從事國際貿易,A公司的董事長老周以個人名義投資一間販售茶葉的B公司。B公司在申報100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曾列報300萬元的「佣金支出」。

B公司主張,A、B兩公司在98年間曾經締結一份勞務服務契約。雙方約定,由A公司幫忙B公司介紹客人,向B公司購買茶葉。也就是由A公司對B公司提供仲介勞務的服務,B公司支付A公司300萬元的佣金報酬。

但這300萬元的「佣金支出」,國稅局卻拒絕B公司認列。理由是,B公司無法提出A公司有仲介行為的具體事證,並說明該仲介行為的必要性。

B公司見狀,趕緊與A公司再締結一份協議書,內容載明「雙方約定取消原簽訂的勞務服務契約」。A公司隨即將已收取的300萬元退還給B公司。

但A公司剛才不是才聲稱,它有提供仲介勞務給B公司嗎?

確實。A公司既然主張它有提供仲介勞務給B公司,但因為雙方事後合意解約,A公司原本已經到手的300萬元,又再退還給B公司。結果就等同A公司有提供仲介勞務,卻沒有收到佣金款項。因此,A公司隨即在帳上認列300萬元的「其他損失」。

乍聽之下,這一切好像都很合理。但A公司帳上這300萬元的「其他損失」,最後還是被國稅局剔除。A公司的財務主管漢克透過朋友介紹,跑來找我諮詢,想聽聽我的意見。

我一看到那份雙方合意解約的協議書,心裡一震,腦袋裡瞬間浮現:麻煩了!

理由是,當A公司起先收到300萬元時,A公司的佣金收入就已經成立。政府對A公司的稅捐債權一旦發生,原則上就不可以再改變。因為A公司就該筆佣金收入之所以有繳稅義務,是依據法律規定而來,是法律創設A公司的繳稅義務,不容許當事人任意變更。

課稅的目的,是去掌握一件已經發生的經濟事件。已經發生的事,它就已經發生了,原則上無法再回到原本還沒發生前的狀態。否則,納稅義務人可能會基於稅捐規避的意圖,利用民事法上的契約自由,回溯調整已經成立的稅捐債務關係。

除非是在特殊情況下,確實有調整雙方契約關係的正當理由(例如雙方的契約已經遭撤銷或變更,而有溯及既往失效的情形),才會基於公平課稅的考量,例外讓納稅義務人已經成立的稅捐債務,嗣後有機會解消。

腳步越多,風險越高

本案中,A公司雖然一再聲稱,雙方合意解約的事由,是因為「A公司未連續3年介紹生意給B公司,讓B公司每年業績達5,000萬元」。也就是,A公司的表現沒有達到雙方預期的佣金給付標準,雙方才解除契約,並退還佣金。

但這麼重要的解約事由,不僅沒有寫在最初的勞務服務契約中,就連在雙方合意解約的協議書中也隻字未提。反倒是這份疑點重重的協議書,很容易被解讀為A、B兩公司間可能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如果實情確實如此,依照民法規定,這份合意解約的協議書恐怕無效。

此外,A、B兩公司間不僅沒有合意解約的約定事由,B公司也不具備任何民法上的法定解除權。簡單講,A公司根本就沒有將佣金返還給B公司的義務。A公司現在把300萬元的佣金退還給B公司,讓B公司既可享受仲介服務的利益,卻無須支付報酬,等同A公司無償免除B公司的債務。這麼一來,恐怕又涉及A公司對B公司有贈與行為,讓B公司面臨受贈所得未申報所得稅的稅務風險。

最後,我告訴漢克,這個案件最大的致命傷,是兩間公司用金流的角度去看待稅法的問題。兩間公司都誤以為,只要將收到的錢返還給對方,或將付出去的錢給要回來,就可以免除已經成立的稅捐債務。

漢克聽完我的分析後,很客氣地向我道謝,隨即轉身離開。這也是我們唯一的一次見面。幾年後,我無意間在一則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中,看到了A公司的敗訴判決。

從稅法的角度來看,企業的每一個交易行為,不論有無獲利,都有可能涉及稅務風險。你可以說,腳步越多,風險越高。

特別是,當你先做了一個虛假行為,你就會有動機,想再透過另一個虛假行為去掩飾前面的虛假。但做的越多,錯的也就越多。

從稅務管理的角度來看,企業經營恐怕不是你想怎樣,就可以怎樣。

我面對雙寶好像也是如此。不是我想怎樣,就可以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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