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從事跨境交易時,要面臨的稅務風險也會相對提高。因為此時企業不該只是考量國內稅法,同時也要注意國外稅法與租稅協定中的相關規定。一有閃失,往往得不償失。
幫忙收錢也要繳稅?
瑞秋是馬來西亞一間網路科技公司(MA公司)的財務主管,多年前,一個滂沱大雨的午後,她透過朋友介紹專程飛來台灣找我。她想詢問她們集團在台灣的一件稅務訴訟還有沒有解套空間。我看她為了集團的事務盡心盡力,遠道而來,眼神中沒有一絲疲態。我也趕緊睜大午後慵懶的雙眼,仔細聽她把事情的始末娓娓道來。
故事是這樣的。大家熟悉的臉書曾經委託新加坡商Paypal,向台灣的消費者收取因購買虛擬遊戲幣所支付的款項。Paypal為此與MA公司的香港子公司(HK公司)簽約,委由HK公司代為收取來自台灣消費者所支付的前述款項。HK公司再透過其在台分公司(TW公司)代為收取上述款項。依據MA公司與TW公司簽訂的合約,TW公司有為MA公司提供電信小額付款服務的義務。TW公司的功能,在於整合國內各電信業者的小額付款系統,再為MA公司代收款項給Paypal,TW公司則從中賺取手續費。
在本案中,TW公司的負責人小吳當初依會計師的建議,將TW公司支付給Paypal的款項(約新台幣3.5億元)認定為權利金所得,扣繳20%(約7,000萬元)。但身為扣繳義務人的小吳事後越想越不對勁,因為TW公司支付給Paypal的款項,最後絕大部分都要歸墊給臉書,不論是TW公司或Paypal,都只是從中賺取一些手續費,但TW公司卻要為臉書代為扣繳大筆稅款,實在不合理。
於是小吳透過瑞秋的安排,決定在台灣提行政訴訟,主張TW公司先前支付給Paypal的款項屬於「代收轉付」性質,亦即代他人(Paypal)收取款項後,再轉付他人(Paypal),因代收轉付款項非屬企業本身的收入或支出,無須繳稅,故請求國稅局退還小吳先前溢扣繳的稅款。
遺憾的是,三年多的官司打完,法院最後還是認定小吳敗訴,已經扣繳的7,000萬元稅款確定不得請求返還。由於Paypal與MA公司先前已經約定,Paypal在台灣發生的稅費得由MA公司自行負擔。因此這筆7,000萬元的稅款,最終得由MA公司自行吸收。
瑞秋越講越激動,「你們台灣的稅法,怎麼對繳錯稅的企業下手這麼重?」
我仔細閱讀法院的判決書,十分鐘後,我抬起頭,苦笑地看著瑞秋。
「不是這樣的,你可能有所誤會!」
真正的代收轉付,是指代他人收取款項後再「無差額」轉付他人。本案TW公司提供整合各電信業者的小額付費系統給Paypal使用,且消費者提供的款項中,已包含TW公司因提供勞務所獲取的所得,故TW公司交付給Paypal的款項已扣除TW公司應得的手續費。換言之,TW公司的代收與轉付間,並非完全「無差額」。
TW公司給付給Paypal的款項雖然與(專利、商標或特許權利等無形資產供他人使用所獲取的)「權利金所得」在概念上相距甚遠;但Paypal的營業必須經由我國境內的網路,以及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提供設備及技術,始得完成,且其營業成果也是由買受人在我國境內使用。因此法院認為,Paypal從TW公司獲取的所得,依舊屬於Paypal「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的盈餘」(即營業利潤),同樣是Paypal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TW公司仍應就其給付給Paypal的款項扣取20%的稅款。
「只能說,MA公司當初在規劃交易模式時有欠周全,沒有考慮到代收轉付在稅法上的適用條件!」我話都還沒說完,瑞秋卻已經落寞地低下頭來。
會申請的企業有優惠拿
「不過,這個案件其實還有一個解套的可能!」我請瑞秋先別洩氣。
依據「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之協定」(下稱中新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規定,「營業利潤」的課稅權原則上全部歸屬於居住國,除非企業在所得來源國有「常設機構」,且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此時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所得來源國即取得課稅權。
在本案中,法院既然肯認TW公司給付給Paypal的款項,屬於來源於我國的「營業利潤」,同時肯認Paypal為「新加坡居住者」,且其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亦即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依上述中新租稅協定,Paypal的「營業利潤」也就只能在新加坡課稅,我國並無課稅管轄權。
「但,解鈴還須繫鈴人。要享受租稅協定的優惠,就必須由Paypal主動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這,很難啊!雙方的契約都已經約定,台灣的稅費由MA公司自行負擔。我看Paypal應該不會理會我們的請求。」瑞秋無奈地看著我,不再多說。
外頭的大雨依舊下個不停。
瑞秋沒有多做停留,轉身啟程前往下一站,為集團另一個失敗的稅捐規劃繼續收拾爛攤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