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你A走,稅由我繳——公司的損失如何認列?

文章目錄

賺錢繳稅,虧錢免稅,本是天經地義。但不是每一筆虧損都可以讓公司少繳點稅。什麼樣的虧損可以幫公司省錢,是每一位企業經營者都必須知道的稅務常識。

這筆損失和公司業務有關嗎?

多年前我曾經遇過這樣一個案件。中部某間上市公司(A公司),因前董事長兼總經理(吳董)沒有經過董事會決議,連續藉由虛偽登載「預付料款」等會計科目的方式,挪用公司資金轉入吳董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做為吳董個人買賣股票與清償私人欠款之用。

但紙包不住火,違法行為終究藏不住。吳董侵占公司款項的行為最終還是被發現。A公司念在吳董多年來的貢獻,決定以折扣後的債權20億元與吳董締結和解契約,希望這件難堪的家醜就此平息。

但在約定償還期限屆滿後,吳董依舊沒有償還欠款,同時遭法院宣告破產。此時,A公司已經確定無法再對破產的吳董要回任何一毛錢,因此在隔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決定列報「其他損失」20億元,打算減少公司的「應稅所得」及「應納稅額」。但這筆金額龐大的損失卻遭國稅局否准認列,同時要求A公司補稅。

A公司的財務主管老沈與我算是舊識,他跑來詢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我心裡知道,這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

在A公司的財務報表上確實有這筆鉅額的損失。但財務報表依循的是財務會計。財務會計的目的,在於充分表達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以提供充足資訊,給股東及債權人使用,做為他們長期決策時的參考依據。

至於公司該如何繳稅,原則上也依循財務會計帳上的記錄。因此,所得稅法第24條才會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應該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

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還有資訊提供以外的其他目的,也就是要正確掌握企業在各年度的經濟上給付能力,進而判斷企業在各年度的稅捐負擔能力。為了達成上述目的,稅法在必要時,會就財務會計的適用結果予以調整,以避免企業認列損失過於浮濫。特別是對於某些不具備「真實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的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有權剔除。

在本案中,由於A公司的鉅額資金確實遭吳董挪用,因此損失存在的「真實性」無可置疑。

但A公司在財務報表上認列該筆損失,可否想當然地在所得稅的計算上,也同樣自收入總額中予以減除?這就得看這筆損失在A公司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的過程中,是否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而定。也就是說,A公司的損失必須和A公司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具有因果關係。

例如:公司在產製過程中的產品遭竊取或遭詐騙,或是公司收回的資金遭員工侵占所導致的損失。由於公司在循環性的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這些損失,與公司的本業或附屬業務息息相關。因此,這些損失即可從課稅收入中扣除。

回到A公司的個案,由於損失實際上是吳董非法挪用公司資金所導致,並非在循環性的經營活動中所產生。因此,A公司恐怕很難主張該筆損失是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過程中的合理損失,因而無法從課稅收入中扣除。

A公司歷經多年的官司,最後依舊敗下陣來。法院正是採取上述看法。

千金難買早知道

但事實上,A公司的困境也不是完全沒有解套方法。因為依據現行規定,A公司如果將其與吳董就該損失的和解,在財務報表上認列為「應收款」。之後經評估無法收回該筆款項時,再將無法收回的金額,認列為資產減項科目做「備抵呆帳」。當「應收款淨額」(即「應收款」扣除「備抵呆帳」)事後發生實際難以回收的事實時,再將「應收款淨額」提列為「呆帳損失」,就可以達到與認列損失相同的效果。

可惜的是,A公司在與吳董締結和解契約後,沒有就該損失的和解認列為「應收款」,也就沒有後續「備抵呆帳」與「呆帳損失」提列的可能。

多年後我再次遇到老沈,他早已離開A公司。老沈苦笑地對著我說:「當年A公司實在很衰,錢被老闆A走,還得自掏腰包繳稅。」

我笑而未答,但心裡想的是:千金難買早知道!

如果時光倒轉,A公司真的願意平常多花點小錢,聘請專業的稅務顧問來避免一場20億的稅務風險嗎?

相關文章推薦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