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通貨的課稅問題

這些與虛擬通貨交易有關的課稅議題,不僅困擾著虛擬通貨的投資人,同時也是財稅機關近幾年頭痛的難題。

今天一大早,在士林地方法院蔡志宏庭長的邀請下,很榮幸有機會參加由「臺灣網路治理論壇」舉辦的座談會,討論「加密貨幣世界與公平賦稅」相關議題。

與會成員中,有財政部賦稅署最專業的代表(梁真榆組長)、有專精網路賭博犯罪偵查的鄭子薇主任檢察官(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有長年耕耘網路法專業的蔡志宏庭長、還有台灣少數專攻加密貨幣議題的林紘宇律師,以及我,一起探討上述課稅難題。

財政部認為,由於行政院已經指定金管會為「金融投資」及「支付工具」性質之虛擬通貨的主管機關,因此,上述兩種虛擬通貨的課稅問題,必須等金管會定性後,才會有所行動。

但我個人淺見認為,金管會定性的目的,主要還是基於金融管制的目的(例如洗錢防制),與稅捐稽徵不必然有先後關係。因此,財政部是否需要等金管會定性後,才能有所作為,恐怕也有討論空間。特別是,就虛擬通貨的所得稅議題,不論金管會未來怎麼定性(數位商品、無形資產),國際間原則上還是以財產交易所得進行課稅。對此,財政部應該可以直接進行。

此外,為了所得稅的課徵,關於納稅者與平台業者的紀錄保存與協力義務等程序規範,也應同步進行。

少了程序規範,縱使有再多課稅的實體規定,英雄還是無用武之地。

而這些程序措施,與金管會是否定性,完全無關。德國聯邦財政部在2022年發布虛擬通貨的所得稅規範時,也同時提出記錄保存與協力義務等程序規範。

上述比較法的觀察,或許值得我們參考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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